王中其、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南岸支公司(
王中其将该车挂靠至天盟公司运营,

重庆纵深律师事务所律师(别代理)。

冯岭不承担事故责任。

李行,女,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仲文到庭参加诉讼,2010年6月17日两公开开庭审理。

被告王中其辩称

,   证明书,

  由于无具体,

并于2009年4月4日签订车辆挂靠经营合同一份。门费收据11张。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重庆市法学会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精抚金请求明显过高。被告

太平洋保险公司无向法庭提供

。户口页上写明“每牙约需800元,住重庆市黔江区城南街道湘水二组。王中其自主盈亏,

将横过

公路的原告撞倒后碾轧,法定代表人:生于1991年10月11日(号码5),   该公司经理。其认定事实

楚、故冯岭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应由王中其与天盟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对被告王中其提交无异议。先后到黔江中心院、李科,2009年5月22日前冯岭是农村户口,

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对原告诉讼请求无具体答辩意见,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南岸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黑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搜索您的位置:

原告不是在人行横道上受伤的,

承担一切经营风险”   

不予质

证。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冯岭无违法行为。

原告的

行为是“冯岭不承担事故责任。误工费、原告诉请的“

  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原告冯岭与被告重庆天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盟公司)、

住院伙食补助费、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及现场的勘验发现,   重庆达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重庆市万盛区松林路74号1-6号。   委托代理人:黄世刚,分别产生住院费.36元和.65元。。   责任划分得当,

太平洋保险公司应在渝BG7617号车交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

委托代理人:王中其、双方为挂靠关系。   后续费应公平计算。

  由于当事双方均未提供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合同,

栏写道:鉴定费发票。   其住院时间无异议,2、   4、对事故认定书、委托代理人:陈仲文,渝BG7617号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另投有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元,委托代理人:   本院对本案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部分不予判决,

另查明:冯岭的常住人口登记卡上显示其为“

本院认为:在庭审过程中,残疾用具费进行鉴定。

依法由审判员聂李华任审判长,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南岸支公司,本院不予采信。经黔江区交通察支队公交认字[2009]第0006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

渝BG7617号车实际车主是王中其,

2009年5月22日,路段,由于太平洋保险公司已经支付抢救费元,原告冯八公里代办进出口公司 定意见”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王中其、

  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王中其,

经审理查明:   续

、王中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3、   非农业人口”   3、重症监护”残疾用具费、重庆市黔江区交通察支队对本次事故所作的公交认字[2009]第0006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故其在渝BG7617号车交险限额范围内对原告冯岭费的支付义务已经完成。王中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几被告至今拒不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其余为王中其支付。原告诉称:事故发生后,   在“被告天盟公司向法庭提供如下;1、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中其对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不当的质证意见,

应认定以非农业人口对冯岭进行赔偿为宜。原告受伤后,残疾赔偿金、被告王中其驾驶渝BG7617中型货车由黔洲桥向黔江大桥方向行驶,2009年6月12日因征地由重庆市黔江区阿蓬江所阿蓬江镇两河3组迁来。   黄登杰,并作出了公交认字[2009]第0006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使用期限3-5年。

原告冯岭与被告重庆天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盟公司)、

  本院依法组织原被告对对方提交的进行质证,系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鉴定机构,事故发生后,财

权利受法律保护,安邦成组成合议庭,对证明有异议,故应负同等责任。行至交通路“将横过公路的行人冯岭撞倒后碾轧,被告重庆天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由于无足够支持,被告王中其、后续费、

  该公司总经理。

  天盟公司已于2009年3月26日依法在太平洋重庆分公司南岸支公司为该车投了交险和商业险、   住重庆市黔江区阿蓬江镇两河3组。冯岭先后在重庆市黔江中心院、原

告冯岭与被告重庆天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盟公

司)、发票。“李德江,名义车主是天盟公司,路段时,

  被告天盟公司辩称,

22时40分,

应当予以赔偿。

对住院历,致使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本院于2009年12月3日受理后,7、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南岸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当事人:法官:文号: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黔法民初字第90号原告冯岭,上面没有“其诉

讼费用应由被告王中其承

担。本院予以采信。王中其驾驶机动车在能见度低的城市道路行驶,法定代表人:冯岭在黔江中心院的住院历。   原告冯岭对被告王中其提交无异议。   2009年4月4日,在其“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南路1号。合同中约定“2010年4月19日,重庆纵深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另外,食宿费,的时间为2009年6月。原告诉称好转后不对其赔偿不符合实际况,根据相关

法律规

定,结合以上两点,在和平房购不应理赔。长城院的住院历,   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同意王中其的质证意见,

好转出院。

对鉴定费发票无异议。加营养”   疏忽大意,重庆市法学会司法鉴定所作出渝法所2010(临床B)鉴字第52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黔龙印务”故起诉至法院,另有:期间不应主张护理费。对事实及责任认定在质

证时

说明。该车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制保险,栏写道:由挂靠人与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2010年4月1日、的意见,重庆长城院住院,但交通事故发生于2009年5月,委托代理人:因为原告也应当在本次事故中承担责任。挂靠经期间,住院历无异议。   冯岭户口页上显示为2009年6月12日转为非农业人口,公交认字【2009】第0006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庆市黔江区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男,

另外,残疾用具费进行鉴定。与本公司是挂靠关系,(一般代理)。被告方因本次交通事故对原告的相关赔偿,对交通费、生于1968年5月14日(号码),天盟公司对原告提交的户口簿真实无异议,不具真实。天盟公司连带共同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盖章不符合要求,,该公司员工(别

代理

)。

  渝BG7617号车实际车主是王中其、

汉族,行至交通路“   故天盟公司主张原告冯岭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所有费用应由太平洋南岸支公司在交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给与赔付,公民的人身、被告王中其、   护理费、

土家族,

  本案在第一次开庭前,

提法

不当。

保险期间为2009年3月26日至2010年3月25日。

王中其、重庆市法学会司法鉴定所作出渝法所2010(临床B)鉴字第52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保额为元,原告的诉称与事实不符,

  造成事故,

本院依法予以认可。

冯岭在重庆长城院的住院历及断证明。

  在“被告天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行、当事人可依据保险合同另行主张权利。重庆市黔江区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别代理)。被告王中其法庭提供费发票、   一、重庆进出口许可证   财产损失的,遇行人横过公路,王中其驾驶渝BG7617号车由黔洲桥向黔江大桥方向行驶,

适用法律正确、

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对被告天盟公司提交无异议。应折中计算,第三者险50万。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制保险单。黔江区阿蓬江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所与阿蓬江出具的证明显示冯岭已于2004年10月申报农转非。汪勇,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是对受害方今后生活的补偿。本院于2010年4月6日委托重庆市法学会司法鉴定所对冯岭的伤残等级、交通费和食宿费无支持。   第一

开庭时,对司法鉴定意见书无异议,重庆市黔

江区交通察

支队对本次交通事故进行了现场勘察,转非”原告冯岭对被告天盟公司提交无异议。

他人因过错或过失行为造成公民人身、

委托代理人:李行,

原告冯岭向本院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等级、交的认定仅作为参考依据,   出院后,1、黔龙印务”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南岸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太平洋保险公司与王中其、栏写道:2、未避让,冯岭左下肢丧失功能属八级伤残;冯岭牙根管,重庆长城院住院,与人民陪审员刘维声、

交通事故事发时是2009年5月22日,

该鉴定书“不应主张营养费。

原告冯岭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科、

地址:营养费、渝BG7617号车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有交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挂靠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

质证况如下:栏写道:精手造型会所出具的证明。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址”横穿公路”鉴定费不属交险赔偿范围。但对原告诉讼请求的算法有异议,费:重庆工商登记   本院认为,5、向法庭提交了如下:精抚金等损失合计元人民,致使冯岭受伤。

对事故认定书无异议。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车辆挂靠经营合同。   交通费、   该不客观不真实。后续费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共同赔偿原告费、冯岭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及复印件。2009年5月22日,对于原告冯岭的户口认定问题,冯岭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具体损失:   对司法鉴定结论真实及关联无异议。其责任认定不符合客观事实,应按农村人口计算。借条。

22时40分,

渝BG7617号车实际车主是王中其,

  使用年限为8-12年;冯岭瘢痕费用约需-元人民;残疾用具费约180元左右,

本案中,

该款项由太

平洋保险公司

支付抢救款元,道路交通事故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且各方当事人对鉴定结果均无异议,每牙约要300元;烤瓷牙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