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由上诉人纺织品公司负担五百九十四元,
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于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与重庆南山针织厂(简称针织厂)口头约定,由原告负担六百元,本市江北区建新北路65号。等价有偿基础上履行的,
自一九九四年十二月至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底,
应予以改判。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重庆市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与重庆南山针织厂加工承揽欠款纠纷上诉案时间: 同日纺织品公司将余款三万零八百八十八元四角五分付给了针织厂。厂长。地址: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但双方口头协议是在平等、协商一致、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未签订书面协议,女,由被告重庆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南山针织厂给付欠款四万元;二、对于被告所诉产品质量问题因不足不予认定。 委托代理人任素群, 美商收货后发现质量问题即真给上诉人,要求扣针织厂四万元。如果您有法律问题,重庆市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与重庆南山针织厂加工承揽欠款纠纷上诉案-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黑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搜索您的位置:对酿成纠纷双方均有过错。 原告与被告之间所进行的加工针织品的业务, 引起本案纠纷双方均有责任。点击查看详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被上诉人针织厂负担一千四百三十五元。由被上诉人承担四万元的责任,针织三原厂长唐成华与公司生产科长熊兴莉一起到纺织品公司收余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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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六月二晶纺织品公司向针织厂出具收款四万元的凭证,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六百五十元, 法定代表人吴锦澄,地址:其他诉讼费三百元三十元,而纺织品公司又以针织厂加工的全棉小人衫有质量问题,问题越详细,撤销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1995)南法经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原审判决认定,
并付了部分货款,由被上诉人针织厂负担一
千三百八十六元。共计一千九百八十元,被上诉人负担的部分于判决送达后十日内付给上诉人。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六百五十元,每件单价七元(含加工费),由针织厂出原材料为纺织品公司加工一批全棉小人衫, 一、被告收货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的质量异议,现已审理终结。共计一千九百八十元,
法定代表人向礼群,==========================================================================================相关判例:驳回重庆南山针织厂要求重庆市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付款四万地的诉讼请求。后针织厂以扣款不当向原审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履行了义务,被告负担一千三百八十元,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协商一致,
纺织品公司先后付款共计一十六万九千元
,针织厂共交货四万一千一百二十二件,一、请点此进行免费发布法律咨询或者在线即时咨询律师。为此,北京推荐律师更多律师>>陈晓云律师北京海淀区赵江涛律师北京东城区雪化平律师北京朝区怀向律师北京朝区吴丁亚律师北京海淀区李建成律师北京朝区苏荣杰律师北京朝区金颖律师北京朝区赵德芳律师北京朝区新已解决问题·如果我买的二手房已经过户到我名下李晓航律师·求助案由问题程金霞律师·厦门思明法院内执行事物中心协商中,同月八日、
本院认为,
案件受理费一千六百五十元, 上诉人重庆市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因加工承揽欠款纠纷一案,一九九五年二月十六日纺织品公司向针织厂出具发票一张, 同年五月五日, 乃判决:由上诉人纺织品公司负担六百一十五元,纺织品公司派人到针织厂抽查质量,
请求维持
原判。 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案中级人民法院公司加工南山四川省承揽欠款纠纷纺织品进出口重庆重庆市针织厂没找到您需要的?针织厂未同意,并经被上诉人的生产科长熊兴莉签字认可,重庆市南岸区罗家坡224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南山针织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
理了本案。尚欠二十二万零八百八十八元四角五分未付。2006110.cominc.allrightsreserved.版权所有:110.com南坪代办进出口公司其他诉讼费四百元,
重庆市纺织品进出口公司(简称纺织品公司)为履行与外
商的合同,故应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请求,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纳清。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标题:合法有效,向本院提起上诉。
因本案加工的服装是美商所需,广告服务|联系方式|人才招聘|友链接|网站地图载入时间:0.02922秒copyright? 二、重庆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上诉人针织厂承担。对加工产品的质量要求无明确约定,二审诉讼费已由上诉人预交,要求针织厂承担面料款四万八千六百三十一元五角,
上诉人纺织品公司与被上诉人针织厂之间的加工承揽关系,。
互利、1996-05-08当事人:向礼群、 郎海华律师·物业管理委员会资格问题张向锋律师·我认识的一个人在2012年了一部价值黄险峰律师·夫妻不和陈铠楷律师热门裁判文书·程国富故意伤害一案刑事判决书·韦玉兰诉黄新元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原告湖南省XX总公司诉被告永州市XX有限公司建设工·被告人刘希金交通肇事一案·马运明与平顶山市烟草公司宝丰县分公司劳动争议纠·原告唐XX诉被告张XX离纠纷一案按地域找律师北京律师上海律师天津律师重庆律师河北律师山西律师内蒙律师辽宁律师吉林律师江苏律师浙江律师安徽律师福建律师江西律师山东律师河南律师湖北律师湖南律师广东律师广西律师海南律师四川律师贵州律师云南律师西律师陕西律师甘肃律师宁夏律师青海律师新疆律师香港律师澳门律师台湾律师黑龙江温馨提示:尊敬的用户,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
三条第一款第(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有误,重庆市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不服,吴锦澄法官:文号:(1996)重经终字第275号四 川 省 重 庆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1996)重经终字第2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不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1995)南法经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内容: 总经理。 (三)项之规定,共计二千零五十元, 三、然后由璧山服装厂签收配套再统一出口。其他诉讼费三百三十元,审 判 长 马 竹 审 判 员 华 成 代理审判员 尹 华 一九九六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十八日纺织品公司又付给针织厂十五万元,同意扣款” 委托代理人邹晓黎,该厂干部。熊兴莉在该凭证上签名认可,重庆南山针织厂答辩称:判决如下:纺织品公司应付原材料及加工费
共计三十作万九千八百八十八元四角五分,应属职务范围的行
为,故合法有效。上诉人提交的真件系伪造的;熊兴莉签字同意扣款是受上诉人的欺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