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浩荣光讯照明(深圳)有限公司进出口
广东海利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相关法条:本站导航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6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17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253条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海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爱国路1002号外贸轻工大厦801室,组织机构代码:-3。法定代表人:汪海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勇,广东海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杰,广东海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浩荣光讯照明(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朗山二路8号清溢光电大楼6楼608-2室,组织机构代码:-1。法定代表人:张萍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晓东,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海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光物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浩荣光讯照明(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荣光讯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2)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86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6日,海光物流公司与浩荣光讯公司双方签订了《进口服务代理协议》,由浩荣光讯公司(甲方)委托海光物流公司(乙方)为其进口服务代理人,海光物流公司代理浩荣光讯公司从香港进口货物到深圳的相关运输事宜。协议约定:甲方负责提供货源并将货物交给乙方,由乙方安排进口运输;在运输过程中,甲方有权随时了解货物的承运情况与进展;甲方应保证其所出运的货物不含有易燃易爆物品或国家规定禁止进口之物品;甲方应准确、完整地填写货物运输所需的各种文件;乙方负弹子石代办进出口公司 深圳市海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浩荣光讯照明(深圳)有限公司科技(香港)有限公司关联律所:深圳市海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浩荣光讯照明(深圳)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查公司查老板查关系天眼一下天眼一下登录会员服务合作通道媒体通道商务通道邀请赢深圳市海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浩荣光讯照明(深圳)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03-13中国裁判文书网关联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