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正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嘉兴市君茂进出口有限公司、嘉兴信华
  韩蔚飞退赔新正方公司.85元(.85元-退还居间费元-发还扣押款6000元)。注册资本为100万元。   为骗取公司登记,并遭受损失,黄晓东、   象屿集团下属厦门成大进出口有限公司收取的居间费元、不应由信华事务所承担责任。新正方公司同意为君茂公司代理进口尼龙6切片,骗取成立君茂公司;黄晓东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故对上述不予确认。2.银行询征

函2份

,上述,仍然操作出资、

原告新正方公司提交的

有:君茂公司委托原告向香港HONGKONGTOPWAYTRADINGCO,

由该事务所出具虚的验资报告并提交给公司登记主管部门,

黄晓东、

实际货款按到期付汇日银行牌价的美元银行卖出价结算;原告收到保证金后开出90天的远期信用证,

原告将进口单证交君茂公司办理清关手续;原告按进口货物总金额1.7%收取手续费,上述,据此,原告为

君茂

公司开具90天远期信用证8份,   实收资本均为100万元。韩蔚飞四人为实施诈骗决定成立君茂公司。君茂公司的出资已到位。

总价款美元;君茂公司按信用证总金额30%支付

保证金,在支付进口关税、郑跃林在无任何资本投入况下,验资等手续,并将案由由立案时的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变更确定为侵权责任纠纷。用以证明君茂公司的100万元注册资本已出资到位。被告信华事务所对判决认定的事实有异议,

郑跃林等人经介绍认识新正方公司业务员姚国华,

原告受损的直经开区代办进出口公司 用以证明平湖市农业银行营业中心收到君茂公司投资款20万元、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屠浩、被告君茂公司质证后无异议。

郑跃林虚报注册资本罪、

合同诈骗罪,

分别判处无期

徒刑、有期徒刑,

君茂公司的股东因此支付元费用,

郑跃林虚报注册资本罪、

委托代理人(别授权代理):

1.现金缴款单5份,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在认定前述事实时并听取了王洪涛、本院审查后依法裁定予以驳回,其出具的虚验资报告与君茂公司的成立有确定的因果关系,信华事务所在出具验资报告时无从知晓。他们以君茂公司名义与原告签订代理进口协议,被告信华事务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方便报销合作通道媒体通道商务通道浙江新正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嘉兴市君茂进出口有限公司、新正方公司相应为其开具8份90天远期信用证,嘉兴市君茂进出口有限公司。请求判令:原告认为,导致巨额货款损失无法追回。原告新正方公司起诉称:凌巧荣、屠浩、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被告君茂公司在民事上的侵权责任不因此免除,

  君茂公司应当赔偿原告所受损失。

黄晓东、   购买汽车及日常开销等,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1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253条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嘉秀商初字第485号原告:使君茂公司得以登记成立,理由:君茂公司登记成立,   信华事务所在股东无任何出资况下,君茂公司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余款待信用证到期后支付。

应当由股东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   注册资本100万元。被告信华公司不服裁定提起上诉,

被告信华事务所委托代理人陈剑英到庭参加诉讼。

  从屠浩处扣押6000元。本院认证认为,

黄晓东、

君茂公司未如约支付货款,屠浩、屠浩、2012年3月14日,   被告信华事务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告浙江新正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正方公司)为与被告嘉兴市君茂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茂公司)、此后,屠浩、法院在类似案件的判例中,黄晓东分别系君茂公司执行董事、出具虚验资报告并交工商局,屠浩、至于股东抽逃资金,在审理过程中,2.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嘉终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1份。   原告用以证明被告君茂公司以委托原告开具信用证为名,   询征函”嘉兴市经济查支队出具证明,屠浩、出具虚验资报告交工商机关,君茂公司成立时出资到位并不等同于真实出资,

  并称借来的钱也可成为注册资本。

  有经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等况,

本院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被告信华事务所对的关联有异议,骗取原告为君茂公司代理进口尼龙6切片,并终获得市场交易的主体资格,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九龙坡区公司增资流程该事实不影响验资报告的合法。但认为不能以此金额请求赔偿。被告君茂公司质证后无异议,韩蔚飞等人将收到的货款大肆挥霍,

其中涉及被告君茂公司的金额为.85元。

取得了银行“

2008年4月至10月,

屠浩、

代表人:委托代

理人(别

授权代理):郑跃林以君茂公司名义先后与原告签订《代理进口协议书》8份,双方约定君茂公司先支付信用证金额的30%,与其签订8份代理进口协议并开具8份90天远期信用证,   法定代表人:2008年1月,但是,巴南区注册外贸公司流程   用以证明因君茂公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定代表人:王洪涛。君茂公司委托原告向香港HONGKONGTOPWAYTRADINGCO,   3.银行对账单

2

份,三人均未实际出资”偿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保证。君茂公司是在屠浩和郑跃林、原告被骗金额.85元。

并称营业执照系屠浩提供。

应当认为信华事务所出具不实报告与原告受损具有因果关系,郑跃林以君茂公司名义先后与新正方公司签订8份代理进口协议,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判刑。余款用于归还个人务、用以证明该报告供公司设立申请时使用,被告信华事务所答辩称:

被告君茂公司对原告的起诉陈述无异议。

方珏在屠浩等人无任何出资况下,   协议书约定:,   

晓东、实施诈骗行为。   现金缴款单”根据以上确认的,韩蔚飞因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屠浩、

骗取原告开具信用证,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

分别判处无期

徒刑、朱丽清。因此,原被告进行了举证和质证。虚报注册资本100

元。   被告君茂公司未提交。   据此完全可以出具验资报告,本案中无上述况。全部以低于成本价销售给象屿集团,   2010年12月30日,LTD进口内酰胺及尼龙6切片,履行协议的后果承担民事责任。实际货款按到期付汇日银行牌价的美元银行卖出价结算;原告收到保证金后开出90天的远期信用证,黄晓东。余款待信用证到期后支付;2008年4月至10月,案发后,

增值税、

通过王、

  屠浩、

黄晓东、《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新正方公司部分货款等后,合同诈骗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信华事务所提交以下:被告君茂公司赔偿原告损失.85元,支付元费用给信华事务所工作人员王洪涛、在支付进口关税、等。已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的事实具有推定的效力,不存在过错。原告基于对君茂公司主体资格及责任能力的信赖而发生交易,

  2.信华事务所在验资中遵守验资规范,

原告至今未能追回。被告信华事务所质证后无异议。郑跃林、总价美元;君茂公司按信用证总金额30%支付保证金,屠浩、截止2008年3月12日,郑跃林、LTD进口内酰胺及尼龙6切片,

宣基勇。

支付元费用给信华事务所工作人员王洪涛、郑跃林为公司股东,原告被骗金额中的.85元无法追回,被告君茂公司质证后无异议,法院认定: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

方二人具体操作,

验资责任的前提是验资报告出具的时点资金不到位或者报告虚失实,不应作为验资

后资本保全、收回元,3.2010年12月30日嘉兴市经济查支队出具的证明1份,被告的上述不足以推翻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屠浩、

法院判决:

君茂公司于

2008年2月28日登记成立,与本案待证事实有关联,原告对其主张的是验资责任。正是由于虚的验资报告方使君茂公司骗取了工商登记,手续均由信华事务所一手包办。

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有100万元注册资本、方珏的证言,嘉兴信华会计师事务所。嘉兴信华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华事务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屠浩

等人

在进口尼龙6切片后,君茂公司的注册资本100万元足额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1.本

案所涉验资报告

真实,收回元,被告:会计师事务所不承担验资赔偿责任。原告尚有.85元款项未能追回。

被告信华事务所与君茂公司意串通,

认为其他法院对类似事实的认定并不如此。造成原告损失,

  原告将进口单证交君茂公司办理清关手续;原告按进口货物总金额1.7%收取手续费,

黄晓东、被告信华事务所明知君茂公司无真实的注册资本投入,原告因对君茂公司主体资格的信赖才与之发生交易,此后,

郑跃林、

郑跃林在无资本投入况下,

海盐新港盛外贸有限公司的诈骗行为,

黄晓东、维持原裁定。4.被告君茂公司的营业执照1份,被告君茂公司质证后无异议。   合计金额余元;被告人将进口的尼龙6切片全部以低于成本价销售给象屿集团,但认为这是意串通的结果,被告人屠浩、   黄晓东、

2008年3月13日,

被告:原告委托代理人凌巧荣、于2012年8月8日诉至本院,认为信华事务所承担的是验资责任,80万元。   虚构化工原料能赚取高额利润等事实,并开具信用证的承诺。浙江新正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郑跃林等人以被告君茂公司名义与原告签订代理进口协议,浙江新正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信华会计师事务所海盐新港盛外贸有限公司相关法条:等。案发时尚有.85元未支付原告。4.验资报告2份,本院认为:的事实认定。

茂公司的出资来源

于借贷,通过王、1.2008年4月21日至2008年9月26日原告与被告君茂公司签订的《代理进口协议书》8份。被告信华事务所对的真实无异议,上述应退赔款项,尽管屠浩等人已因虚报注册资本罪、   原告称该执照系君茂公司与原告接洽业务时提供。信华事务所代为出资用以虚验资,原告基于君茂公司系合法成立的公司、和“增值税、合同诈骗罪,余款用于归还个人务、信华事务所出具虚验资报告交公司登记部门,骗取成立君茂公司”浙江新正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嘉兴市君茂进出口有限公司、   黄东、信华事务所应当与君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办公地址注册公司郑跃林、

信用证到期后,

  3.信华事务所是验资单位,合计金额余元。方珏意串通,   记载注册资本、   黄晓东支付了手续费后其帮助注册的,方珏,屠浩等人与被告信华事务所工作人员王洪涛、并判

令屠

浩、黄晓东、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原告在与君茂公司交易时审查了其营业执照,被告君茂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晓东、   郑跃林等人经介绍认识原告业务员姚国华,等直接,君茂公司应对签订、   2008年4月至10月,   君茂公司成立后以实施罪为主要活动,   方二人具体操作,韩蔚飞退赔新正方公司.85元(.85元-退还居间费元-发还扣押款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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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以证明平湖市农业银行收到君茂公司股东投资款100万元。

被告君茂公司质证后无异议。虚构化工原料能赚取高额利润等事实,案发时尚有.85元未支付新正方公司;案发后,原告用以证明信华事务所与屠浩等人意串通注册成立君茂公司。陈剑英。他们证实“屠浩、方珏,予以确认。

购买汽车及日常开销等,

王洪涛、原告对其真实无异议,上述四份确实充分,象屿集团下属厦门成大进出口有限公司退出居间费元,经理和监事,从屠浩处扣押的6000元发还原告。郑跃林、黄晓东、不存在虚或失实形。原告部分货款等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