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欧信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浙江新景进出口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
发货单位及退税单位、提运单号580-,发货单位新景公司,尺寸和包装以及件数的说明,

发货人欧信公司,

件数2,不服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12)甬仑商初字第1316号民事判决,

2011年3月21日,

然后按航空公司给予的折扣运费与航空公司进行结算,经营单位、真正托运方不是新景公司,申报单位上海鸿硕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运国荷兰,航空货运单是订立合同、即由收货方支付货运代理费,

而是国外的客户直接委托欧信公司运输。

实际委托欧信公司代理运输的不是新景公司,《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规定,新景公司作为委托人应支付货运代理费。   欧信公司的货运代理费包括航空运费、接受货物和承运条件的证明,收货人荷兰阿姆斯丹纽茨兰维格路15U1045IRIETSTEL女士,2011年7月至11月,

航空运费数额的确定。

件数4,,毛重956千克,二、

诚然,

计费重量、在质证时再次

述报关单报的就是新景公司委托欧信公司代理运输的货物,航空货运单载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委托代理人:因该价格标准系国际航空运输协会航空货物运价手册全球费率表所载,运费、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欧信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和国外货运公司没有合作关系,

经营单

位、俄罗斯空桥货运航空公司签发了编号为580-不可议付航空货运单一份,上述三份航空货运单总计航空运费为.52元。方便报销合作通道媒体通道商务通道温州欧信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浙江新景进出口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3-11-05中国裁判文书网关联公司:、不是由新景公司来支付货运代理费。本院于2013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运输方式航空运输,该单预付费用为7861.88元。货物品名根据所附货单集中货物,由欧信公司代新景公司办理海关出关手续并将货物运输至目的地,向本院提起上诉。新景公司在第一次开庭答辩时即确

认新景公司委

托欧信公司代理运输的事实,机场操作费、总计.12元,发货单位新景公司,张惠青。编号为189-不可议付航空货运单一份,由欧信公司委托第三方代为报关、该航空货运单未标注预付费用,

其企业利润来源于航空公司标准运费与航空公司运费折扣加上其他费用后的差额,

新景公司主张系国外收货方直接委托欧信公司办理运输并支付了部分运费的事实,

欧信公司于2012年11月23日向原审法院起诉称:

货物品名木制壁炉、

运价/运费按协商。委托代理人:否则新景公司不会配合欧信公办理出口业务。

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实际上系温州欧信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委托该公司所发。上海鸿硕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得远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分别出具了证明三份,

航空货运单号为的货物于2011年6月8日由荷兰家航空公司运输,

  由承运人收取的其他费用4435.80元,

同年6月8日

,提运单号189-,上诉人浙江新景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景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温州欧信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信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发货人上海东方惠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555.13元,核算信息运费预付,   亦予以采纳。   件数2,出口日期2011年9月4日,新景公司改变陈述,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分别于2011年9月16日、据此认定,出口日期2011年3月22日,新景公司亦已收到了报关单并就该涉案货物办理了出口退税等过程来看,新景公司否认其与欧信公司之间存在货运代理关系,   申报日期2011年3月21日,金属壁炉,货运代理费数额的确定。   每公里单价、   未有证明在货运代理合同中注明或欧信公司、运价/运费46.52,   在扣除货运代理相关所有费用后所余部分即为企业经营利润。货运代理费、核算信息运费预付,发货人上海东方惠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新景公司辩称运费未经其同意不是事实,

杨晓峰。

  欧信公司系接受新景公司的委托办理出口运输。燃油附加费、新景公司支付货运代理费.52元,委托该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发货给国外货运公司,   且新景公司也从没向欧信公司提出价格异议,载明:计费重量443千克,正常出口运输包含订舱、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温州欧信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浙江新景进出口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查公司查老板查关系天眼一下天眼一下登录VIP会员企业套餐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对欧信公司办理涉案

货物航空运输所产生的预付费用总额分别为航空货

运单所列的.72元及.92元予以确认。欧

信公司

认为,载明:

其中,

次年2月27日给新景公司退税196.15元、经营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2003修订)第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17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253条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浙甬商终字第9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相从欧信公司已为新景公司所有的货物办理了出口报关手续,申报日期2011年6月8日,

荷兰家航空公司签发不可议付航空货运单一份,

报关费、

故该二票货名义上为该公司所发,

浙江新景进出口有限公司温州欧信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上海东方惠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翡翠国际货运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鸿硕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得远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相关法条:在没有相的时,运费预付”发货人的委托,   成交方式FOB,载明:收货人荷兰阿姆斯丹史基浦机场1119NN邮区卡普罗尼路7-9号HARRYAPPLEMAN先生,

预付费用总额.99元。

  其中:

浙江新景进出口有限公司。

经结算,欧信公司向新景公司提供了报关单收汇核销联三份,欧信公司向新景公司签发了编号分别为580-、运国荷兰,

请求判令: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新景公司尚欠欧信公司贷运代理费.36元。载明:一、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的利息损失。欧信公司定仓后,运单号,温州欧信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原审法院审理认定:欧信公司主张按市场价格每公斤46.52元计算,新景公司确认无误后将报关手续寄给欧信公司,但本案中欧信公司是国外客户指定的运输公司,

333.33元、

条款及货运代理费得到新景公司确认,报关系接受欧信公司的转委托。夏祥敏。上述三单均已结关。法定代表人:该三单的出口退税联由欧信公司提供给新景公司,18

9-航空货运单

三份,由该国外货运公司送货给收货人。不能因为出口运输须办理出口报关、发货单位新景公司,运费到付”而简单认定文件上记载的新景公司即是欧信公司的托运人。运输方式航空运输,   在第二次庭审过程中,毛重306千克,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189-航空货运单三份,均载

明上述三单的发货单

位为新景公司,申报日期2011年9

月3

日,   但新景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货运代理费。收货人荷兰阿姆斯丹史基浦机场1119NN邮区卡普罗尼路7-9号HARRYAPPLEMAN先生,电子壁炉、新景公司分别于2011年3月24日、认为新景公司没有委托欧信公司运输,

欧信公司变更诉讼

请求为:   新景公司之间没有签订过委托合同,欧信公司无证明“

邓晓东。

法定代表人:

上海东方惠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出具证明一份,   欧信公司运的货虽然是新

景公司的货

,合计1084.61元。指定付款方式为货到付款,运费总计等均予以认定。国际货运航

空货运单以电子数据方式发给新

景公司确认,新景公司认为,亦不予采信。欧信公司系代理进出口货物的国际运输代理公司。三、按照上述重量及费率计算,且上述陈述与报关单上记载的经营单位、欧信公司、欧信公司向新景公司签发了编号为580-、   运国荷兰,出口并将航空货运单发给收货人。   因双方并未提供足以驳的相,虽然其与新景公司之间没有直接的书面货运代理合同,航空货运单号为189-的货物于2011年9月4日由翡翠国际货运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运输。按照双方约定,20

12

年12月3日,净重240千克。故并不影响欧信公司根据航空货运单记载向新景公司主张权利。核算信息运费预付,   11月16日、   因无相应证明,新景公司在第二次开庭时所作的陈述,

但FOB的价格条件仅在报关单上有记载,

申报单位上海得远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净重829千克;海关编号**********的报关单载明:净重110千克;海关编号**********的报关单载明:而是国外客户。   成交方式FOB,   新景公司认为,

其与新景公司双方通过他人介绍而发生业务关系,

新景公司双方已以何种方式约定“   与第一次开庭时所作的陈述前后矛盾,在审理过程中,货物品名根据所附货单集中货物,故该院认定7861.88元为580-航空货运单的预付总费用。故新景公司委托欧信公司代理运输的事实应予认定。空运费等费用及风险在承运人收货后都由国外收货方承担。至于580-航空货运单所标注的重量

与报关单

不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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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本案是指定货代,

欧信公司则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因不足,

欧信公司主张系搭载他单货物所致,

2013年4月12日,9月15各向欧信公司支付国内运费300元。新景公司仅是涉案货物的所有人,件数、该院认为。新景公司在原审中答辩称:   欧信公司未与新景公司签订合同,

运费预付”

故如无相约定,总计.12元,部分运费支付单位均为新景公司等事实相印证,故对该院调取的三份航空货运单所载明的运费预付核算方式及预付费用的总额、   计费重量306千克,予以采信。   欧信公司、   即货代公司按标准运费向委托人收取,成交方式FOB,

其中关于货物重量、

战险费等费用,但双方存在事实上的货运代理合同关系。与新景公司陈述国外客户欠新景公司货款的事实亦相印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依法不予采信。对欧信公司起诉状中陈述的关于2011年7月至11月新景公司委托欧信公司代理运输三批货物,

且为本案另两份航空货运单所明确标示,

  报关单上显示的成交方式是FOB,

同年9月3日,

  计费重量

956

千克,一般双方会签订一份总合同或者各个环节费用分别确认,并已将货物运

交国外收货人收

妥,欧信公司自愿放弃由承运人收取的其他费用的计算,   新景公司因货物出口需要委托欧信公司代理运输三批货物。

  但本案中,

可以推定新景公司对货物空运的过程及航空运费的核算方式是认可的,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的利息损失。、申报单位上海得远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新景公司支付货运代理费.36元,以报关单上所标明的计费重量169千克计,

新景公司双方是否存在委托货物运输代理关系。

确认任何一个环节及费用。由欧信公司代新景公司办理海关出关手续并将货物运输至目的地的事实予以认可。

出口日期2011年6月8日,

欧信公司没有

接受外商的委托办理出口运输,运输日期等各个环节,相应地否认了货运代理费用的数额及其结算方式的约定。189-两份航空货运单所载明的应计费重量与报关单一致,即表明欧信公司已完成了运费的预南坪代办进出口公司 毛重169千克,退税等国内流程文件,   新景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货运代理关系。

  该院认为,

填写完整的国际货物托运书、运价/运费46.52,真正托运人是国外收货方,   FOB的价格条件理应由买方负责货运并支付运费,都应该被当作是确实的。新景公司作为外贸公司对航空运输的市场价格是清楚的,运输方式航空运输,

亦未沟通、

欧信公司、海关编号**********的报关单载明:由承运人收取的其他费用8769.60元,预付费用总额.7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