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种结
算方法并存, 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佛山天财东宝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卫生器材进出口佛山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货款纠纷案时间:南海海关签发的编号为的报关单,
由东宝公司承担元,致使有关款项未能及时清结,
故东宝公司否认该款是器材公司对东宝公司的付款行为以及第三人认为该款是另一法律关系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住佛山市禅城区红路12座60
5房。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江湾路弼塘西二街8号。对此结算方式双方均已确认,已计入器材公司对东宝公司的付款总额。由此可证明东宝公司确认器材公司扣收的款项属其应收款项,男,佛山分行对此向器材公司出具的《出口结汇收帐通知》上注明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号为和,
不能确认其真实;核销记录映的成效金额为美元,事实上, 住所地广州市东山区东华东路东湖新村1号层D座。 内容为: 本院查明:据《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关于“一九九八年至二○○一年, 请求判令器材公司支付货款.60元及违约金(从二○○一年四月十日起按日万分之二
点一计付), 委托代理人操翔, 东宝公司应该比器材公司更清楚SUNTRAINTLDEVELOPMENTLTD.于何时支付多少外汇给器材公司。潼南工商局对此双方均有过错。 违约金应从起诉之日起计付。从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计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逾期履行,
器材公司将货款支付给华锐公司后长期没有异议可证明此事实, 第三人华锐公司述称:银行应当要求出口单位提供该笔收汇对应的所有核销单编号,双方对相关的业务进行滚动式结算
。不
予支持。 该款应视为器材公司向东宝公司付款。 第三人华锐公司未提供新的。东宝公司应保证器材公司收回出口货物的外汇,工商核名并负担诉讼费。 另查: 器材公司则认为东宝公司尚欠其购汇款.87元及手续费1150元, 现已审理终结。二层。东宝公司支付给器材公司购汇款.46元,是器材公司尊重东宝公司对其权利的处分行为,第三人华锐公司对被上诉人器材公司提供的质证认为与其无关。据此,原审法院依器材公司申请,请予以维持。但与东宝公司无关。但应以实际欠款数额为准,器材公司代理东宝公司出口总价为.6美元的电话机给SUNTRAINTLDEVELOPMENTLTD.。与本案争议的金额美元及日期不符。 上诉人东宝公司对被上诉人器材公司提供的质证认为:东宝公司在器材公司划款后,应予支持,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东宝公司发给器材公司的两份真发生于器材公司错误扣收了华锐公司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六日出口应收货款.2元之后,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九日,案件受理费元,本院予以支持。第三人广东华锐实业有限公司,
共元,否则其仅可要求器材公司退还已付
的购汇款.46元,一审对此认定器材公司是依东宝公司的指示将其应收款支付给华锐公司,董事长。东宝公司要求器材公司将该款划给华锐公司。
被上诉人器材公司为其辩解提供的新有:东宝公司尚欠器材公司代理进口材料款.28
元,一次收汇。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2)佛城法经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 上诉人东宝公司不服原审判决,由器材公司承担1800元。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一九七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应当将这些核销单编号全部填上。南海海关签发的编号为的报关单上记载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号码为。不予采纳。手续费及邮电费共115
0元。东宝公司知道此事后,据此可认定本案美元均属东宝公司的出口货款。 故器材公司扣除了此两笔款后,应属正确, 东宝公司请求器材公司结清货款, 法定代表人周洲,汉族,器材公司与东宝公司争议的焦点在于器材公司是否将东宝公司的应收货款.20元按东宝公司指示支付给华锐公司。至二○○一年底, 委托代理人卢绪毅、总经理。
即第二次结汇东宝公司应收款.77元+.46元=.23元,据此可认定该美元中有.6美元属东宝公司的出口货款;东宝公司知道器材公司从本案争议的美元结汇中扣收其尚欠的购汇款及手续费的事实后未表示异议,均为广东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鉴于东宝公司、
上诉人佛山天财东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东宝公司)因进出口代理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东宝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南路侨苑新村二幢层、器材公司以ⅦⅥ00、同年四月二十六日, 追加广东华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华锐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事实以及对当事人争议的的认证,委托代理人苟晟,
买汇.34元×8.2907=人民.33元(其中东宝公司.46元、器材公司提供的付款凭证仅能证明其分三次共支付给华锐公司.20元,东宝公司、佛山天财东宝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卫生器材进出口佛山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货款纠纷案-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黑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搜索您的位置:代理进口货物等合同合法有效,向本院上
诉称:二○○二年十二月二日,由器材公司退还购汇款.33元,器材公司间存有多种业务关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卫生器材进出口佛山公司,合计.10元,亦足以证明器材公司的划款行为是得到了东宝公司认可的。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经原审法院审理认为:2003-08-25当事人:李子江、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九日,第二次结汇25万美元(即器材公司于同月十九日收到的25万美元)-.34美元(即上述购汇)=.66美元×9.5=人民.77元,而东宝公司的总经理周继华、器材公司尚欠东宝公司.4元。另外,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二
日, 本院因此确认了以上查明的事实。 器材公司正是按东宝公司的指示,向本院提起上诉。相关结算也是滚动进行,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日, 本院认为:其财务李健红于一九九九年五月十八日发给器材公司一份真,
器材公司与华锐公司不存在任何业务关系,经理。东宝公司财务李健红又发给器材公司一份真,相销后,编号为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对多次出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华锐公司不应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华锐公司与器材公司之间有业务往来,没有任何内容映东宝公司指示器材公司将应收货款划给华锐公司。器材公司因代理东宝公司进口货物,驳回东宝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按双方签订的合同的规定,亦应作为本案的定案根据。器材公司间的代理出口合同、”财产保全费4801元,东宝公司开票金额(含税).77元=元+.77元。 法定代表人郭筱瑛,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判决:长期不主张权利或不提出异议的行为,副总经理朱伟同时是华锐公司的股东和董事,判令器材公司支付货款.60元及违约金.63元给东宝公司,一审认定东宝公司指示器材公司划款.20元给华锐公司缺乏事实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佛山市支局(以下称佛山外管局)在该单上加盖了核销章。向中国银行佛山分行(以下称佛山分行)支付购汇.34美元的购汇款.33元、
的规定,
本案争议的美元应属多次出口, 避免三方误会而发的真,器材公司收到由SUNTRAINTLDEVELOPMENTLTD.汇入的美元,一次收汇的,
将该次结汇余款.33元以支票支付给华锐公司。
可确认其与本案的关
联,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利率加倍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务利息。进而真要求以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九日的出口收汇销进口购汇,以上由器材公司付给华锐公司的三笔
款共.2元, 第三人并无证明其与器材公司另外存有买卖关系或该款是器材公司履行其与第三人间的其他义务。应受法律保护。器材公司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东宝公司清还货款.4元及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将东宝公司应收的货款支付给了华锐公司。东宝公司、次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佛山市中心支局于二○○三年七月三十日提供的出口收汇核销记录、被上诉人器材公司答辩称:
要求器材公司核对后电
复东宝公司,且华锐公司与器材公司的关系与本案无关,该款由器材公司于同月十二日提前兑付给了东宝公司)×9.5=人民元(已收款), 由于东宝公司、周洲法官:文号:(2003)佛中法民二终字第478号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3)佛中法民二终字第478号 上诉
人(原审原告)佛山天财东宝科技有限公司,适用法律正确,第一百○九条之规定,器材公司间的代理进出口合同合法有效,
器材公司依东宝公司指示将款划至第三人帐号的行为,一、
在本案中,二、而器材公司后一次付款时间是二○○一年七月。因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六日的《出口结汇收帐通知》记载了两个出口收汇核销单号和, 本院经审查认为器材公司已提供了核销单及报关单原件与复印件核对,ⅦⅥ00支票付给华锐公司共.87元。器材公司尚欠代理东宝公司出口货物的货款.
68元。华锐公司在本案中没有义务提供以证明其与器材公司存在业务关系,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核销记录的核销单号与《出口结汇收帐通知》上的核销单号之一相符, 在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时,可确认其真实,华锐公司应收款.87元+1150元(手续费)=.87元,故器材公司辩称东宝公司的请求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理由不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核销单号与南海海关为东宝公司出口货物签发的号报关单记载的核销单号相符,东宝公司所南岸周边代办进出口公司 折算人民.20元,第一次结汇25万美元(即器材公司于同月十三日收到的25万美元, 一审认定器材公司受东宝公司指示划款给华锐公司缺乏依据。尚欠器材公司购汇款及手续费共.87元。内容是华锐公司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佛山分行营业部的帐号及东宝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佛山分行营业部的帐号。华锐公司.87元),核销单及报关单均为复印件, 且东宝公司无证明编号为核销单非为其出口货物而使用的单据。东宝公司书面或口头委托中国卫生器材进出口佛山公司(以下称器材公司)代理进出口有关货物,关系密切。
并由器材公司负担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