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进出口银行与光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通集团公司借款
其中山东泛海集团公司出资3.56亿元,第七条、

住所地: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33号北京饭店8层。   进出口银行依据上述《重组协议》重新为四通集团办理了1.6亿元的手续。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2号。并通告会议议程、  法定代表人:

对借款人四通集团系人光集团股东的事实是明知的,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3年12月26日,佚名日期:     委托代理人:   2009年05月22日访问次数:四通集团于2005年9月21日偿还利息1.01元。   代理审判员李京平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故应认定进出口银行在接受光集团时,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付金联担任审判长,   协议约定:该行董事长。     四通集团董事长段永基在与进出口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

2001年12月25日进出口银行与四通集团签订的借款合同,

  原审被告:

四通集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我的图书馆页馆阅览室学习圈通讯录退出帐号查看信箱系统消息官方通知设置开始对话有11人和你对话,重组金额为1.6亿元,中国进出口银行。该公司董事长。董事由各股东单位委派,四通集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来源:四通集团应向进出口银行偿还尚欠本金1.36亿元及相应利息。对于《保证合同》及保证条款的无效亦有过错。

是进出口银行和四通集团的真实意思表示,

  上诉人中国进出口银行(以下简称进出口银行)为与被上诉人光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集团)及原审被告四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四通集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06年6月和12月各偿还3500万元;四通电信有限公司提供北京一处房地产作为押;光集团对四通集团在重组协议项下的全部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光集团对保证合同无效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进出口银行与四通集团、

光集团签订《重组协议》,公司注册资本5亿元。   !于2003年12月26日与进出口银行和四通集团在《重组协议》中约定保证条款。有2名董事在决议上签字。   住所地: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根据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修订前公司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关于“段永基,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即2004年6月和12月各偿还2000万元,向本院提起上诉。董事、

也针对公司董事会。

  

四通

集团公司。以后每年度根据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四通集团保证按以下还款计划偿还务,

因此,

故进出口银行关于董事会决议及保证条款有效的主张不予支持。(2)烟花三月古往今来五十句做人处世箴言清蒸鱼的七大决让你白里透红的滋补食品发表评论评论公约胡杨36945馆5270TA的新馆[转]胃痛胃胀胃溃疡效方[转]这个中海棠溪代办进出口公司 经理不得以公

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其他个人

务提供”四通集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2012-02-24胡杨369中国进出口银行与光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光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保证期间为重组协议项下全部务到期之日起两年;若四通集团未按约定偿还务并支付利息,  委托代理人:卢志,  进出口银行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新光”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高民初字第1182号民事判决,微信QQ空间QQ好友新浪微博推荐给朋友来自:  法定代表人: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

故此笔款项应在进出口银行请求的利息中予以扣除。   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

77

号。

中国进出口银行与光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作为对上述(2001)进出银京(信合)字第号《出口卖方信贷借款合同》和(2001)进出银京(信保)字第号《保证合同》的修改和补充。在进出口银行起诉后,要求光集团清偿务。   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亦不能推定出光集团为其股东提供系经过股东会的同意,约定:

李勇,

存在严重程序瑕疵,   柳世杰,的制规定,   判决:光集团签订的《重组协议》中的保证条款无效;三、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和《重组协议》中的保证条款亦无效。

共计1370530元,

审判员张树明、  光集团董事会于2001年10月23日作出的为四通集团提供的董事会决议上,四通集团董事长段永基代表四通集团在该借款合同上签字。

因此,

故应认定合法有效。修订前公司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止规定既针对公司董事,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

事参加会议

并行使表决权;董事会决议须经持有2/3以上股权的董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四通电信有限公司未为进出口银行办理房地产押手续。第二百零七条,   该公司职员。所形成的董事会决议亦应为无效决议。1名股东单位代表。修订前公司法并没有止公司为股东转到我的图书馆献花(0)+1分享:《重组协议》上代表四通集团签字,进出口银行与光集团签订(2001)进出银京(信保)字第号《保证合同》,

不详作者: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四通集团董事长段永基代表四通集团在该《重组协议》上签字。从程序上讲,仍接受光集团为其股东四通集团提供的,财产保全费承担二分之一连带责任。其中5名董事,

  委托代理人:

四通集团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书记员安杨担任记录。

故即使光集团董事会与股东会的组员有重合,

构成违约。

扣除四通集团于2005年9月21日偿还的利息1.01元);二、在法律对董事会对外提供上无授权规定,期限13个月;由光集团提供还款保证,  另查明,   出资比例为71.2%;四通集团出资100万元,四通集团依《重组协议》偿还了到期的利息和2400万元本金,

  钟茝,

宣布全部务

期,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有6人在决议上签字,截止至2005年9月1日(进出口银行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时),光集团2003年11月3日召开的为四通集团提供连带的董事会,

  2001年12月25日,

  

出资比例为0.2

%。

参会董事人数未达到光集团公司章程规定的可以召开董事会的低出席比例,

进出口银行有权宣布全部务到期并要求四通集团立即清偿全部务。胡杨369>《》以文找文|举报猜你喜欢类似文章更多高人民法院公报

案例深圳市

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外国范围的...小企业的融资“   查看忽略历史对话记录通知设置留言交流请选择搜索范围含的文章昵称为的馆友兴趣为的馆友大中小中国进出口银行与光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偿还进出口银行借款本金1.36亿元及利息(自2005年9月1日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其余本金未按约定的期限偿还。签字的5名董事(包括董事长卢志)和1名股东单位代表所代表的股东单位共持有光集团93.6%股权;2003年11月3日作出的为四通集团提供的董事会决议上,合同约定:   如四通集团不能按期偿还到期本息,一、1013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6)民二终字第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2005年6月和12月各偿还2500万元,光集团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小媛,请求四通集团和光集团清偿全部务本金1.36亿元及利息。且不违法律法规的制规定,大股东山东泛海集团公司董事长卢志为光集团董事长。   初始利率为4.23%,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无授权时,该公司董事长。同意为四通集团原在(2001)进出银京(信合)字第号借款合同项下本金余额1.6亿元继续提供还本付息连带责任保证。在光集团提交给进出口银行的光集团2001年10月23日董事会决议上,进出口银行与四通集团、由到会董事签名确认。   亦因法律对各个董事的止规定而无权作出以公司资产对股东提供的决定。该公司职员。则进出口银行有权宣布全部务到期并要求四通集团立即清偿全部务,进出口银行向四通集团提供出口卖方信贷额度1.8亿元,光集团签订的《重组协议》中关于关系的约定,进出口银行在法律明文止董事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提供的况下,鉴于四通集团于2005年9月21日偿还利息1747416.01元,   以及200

3年12月26日进出口银行

与四通集团、  光集团通过董事会决议的形式作出为股东四通集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决定,光集团由11家法人

股东出

资设立,   进出口银行与四通集团签订(2001)进出银京(信合)字第号《出口卖方信贷借款合同》,并于2001年12月25日与进出口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则由光集团偿还。从光集团的公司章程上看,范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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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集团对四通集团不能清偿上述判决第一项务的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光集团为四通集团在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一切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本息全部到期后两年。案件受理费元、住所地:光集团向进出口银行提交了光集团董事会于2003年11月3日作出的为四通集团提供的董事会决议,

或未能在2004年6月30日前办理房地产押手续,

董事会每次会议决议和纪要,

因违修订前公司法的制规定而无效,光集团应向进出口银行承担四通集团不能清偿务部分的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地点和时间;董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董事参加方能召开;董事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董事因故不能参加,

按《重组协议》约定的年利率4.23%计息,

董事在以公司资产为股东提供事项上无决定权,二者在职权上有不同的规定。并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以本金1.36亿元为基数,签字的2名董事(包括董事长卢志)所代表的股东单位共持有光集团91.2%股权。董事会作为公司董事集体行使权力的法人机关,段永基作为光集团的董事在该决议上签字。   内容是,!网站动态有权向四通集团公司追偿。   每次召开董事会会议,

(财经故事)高院等案例:

四通集团未按《重组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归还,   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后...高法判例无罪判决书(11)· 郭建升...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后,

修订前公司法第六十条第三款,

  光集团承担赔偿责任后,公司为本公司股东提供须经股东会同意或章程有别规定。保证期间随之变更。

由四通集团公司承担,

  委托代理人:光集团公司章程规定:   四通集团董事长段永基作为光集团的董事在该决议上签字。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光集团向进出口银行提交了光集团董事会于2001年10月23日作出的为四通集团提供的董事会决议,财产保全费680520元,   光集团通过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形式为股东四通集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行为,李若谷,同日,

  2003年12月29日,

  委托代理人:光集团对上述案件受理费、如展期,进出口银行遂依《重组协议》的规定,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第九条之规

,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